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档 案 袋
街道 村(居)、单位 姓名:
1、本人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
〉遗失证明》
4、其他(退休证、参保证等证明材料)
5、公示表
湖南省长沙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申请表(国有单位)
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社区(村)_______居(村)民小组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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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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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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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___个 女孩___个 |
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
男孩___个 女孩___个 |
独生子女 证明类型 |
□独生子女证 □无子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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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血缘关系 |
存活状况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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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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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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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奖励方式选择情况 |
单位类型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央企 □省属 □市属 □县属)□其他单位□非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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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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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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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休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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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离)休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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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 |
□湖南省社保局 □省外参保 □ 市社保局 □ 市 区(县)社保局 |
基本养老保险发放地 |
□湖南省社保局 □ 市社保局 □ 市 区(县)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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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险种类别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机关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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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奖励金额 |
大写: 小写: |
奖励方式选择 |
□奖励金分月发放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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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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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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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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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单位人事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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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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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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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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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办)人签字: 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填表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吋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居(村)委会或国有单位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本人意见”栏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捺手印。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如实填写申请人情况。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乡、镇)(或国有单位)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地址,属其他奖励对象填写申请人户籍地址。
2.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 “性别”:填写“男”或“女”。
5. “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
6.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婚姻状况。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9.配偶信息栏,与本人信息栏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配偶信息栏项目全部空填。
10.“独生子女证明类型”: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的勾选“独生子女证”项,持有《无子女证明》的勾选“无子女证明”。
1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
12.“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妻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13.“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3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14.“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5.“存活状况”:根据子女是否存活,填写“存活”或“死亡”。
16.“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17.“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90年6月”或“1990.6”。
18.“单位类型”:属职工的,根据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性质,据实勾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单位”四个选项之一。退休前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企业已转制、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未重组的,勾选“其他单位”。属无工作单位居民的,勾选“非从业”。
19.“单位名称”: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0.“退(离)休年月”:填写批准退(离)休的具体年月,应与退(离)休证登记年月一致。如2009年10月退休,则填写“2009年10月”或“2009.10”。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1.“退(离)休证编号”:指申请人退(离)休证登记具体号码。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2.“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23.“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或代领人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24.“本人意见”:仅对2014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符合奖励条件应享受而未享受奖励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对奖励方式选择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必须本人签字捺手印。申请对象死亡的,本栏空填。
25.居(村)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议填写“经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并经居(村)民议事会评议、公示无异议。”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由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6.“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经调查核实、公示等是否同意申报的具体意见,并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建议确认为奖励对象(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7.“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国有单位审批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主管机关的国有单位应报主管机关审批。
28.申请人死亡的,“备注”栏填写代领人的信息及公证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继承关系、公证处名称、公证书编号、公证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继承关系”:据实填写代领人与死亡申请人关系,代领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则填写“配偶”;代领人为申请人子女的则填写“子女”;否则填写“其他”,填写“其他”时需注明代领人与申请人具体关系。继承关系非配偶或子女的,需要填写代领的公证书编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规范名称、公证日期。
29.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档 案 袋
街道 村(居)、单位 姓名:
1、本人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
〉遗失证明》
4、其他(退休证、参保证等证明材料)
5、公示表
湖南省长沙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申请表(国有单位)
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社区(村)_______居(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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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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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变 动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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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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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
男孩___个 女孩___个 |
独生子女 证明类型 |
□独生子女证 □无子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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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 子女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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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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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奖励方式选择情况 |
单位类型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央企 □省属 □市属 □县属)□其他单位□非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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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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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 |
□湖南省社保局 □省外参保 □ 市社保局 □ 市 区(县)社保局 |
基本养老保险发放地 |
□湖南省社保局 □ 市社保局 □ 市 区(县)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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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险种类别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机关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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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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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方式选择 |
□奖励金分月发放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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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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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办)人签字: 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填表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吋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居(村)委会或国有单位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本人意见”栏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捺手印。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如实填写申请人情况。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乡、镇)(或国有单位)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地址,属其他奖励对象填写申请人户籍地址。
2.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 “性别”:填写“男”或“女”。
5. “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
6.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婚姻状况。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9.配偶信息栏,与本人信息栏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配偶信息栏项目全部空填。
10.“独生子女证明类型”: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的勾选“独生子女证”项,持有《无子女证明》的勾选“无子女证明”。
1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
12.“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妻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13.“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3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14.“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5.“存活状况”:根据子女是否存活,填写“存活”或“死亡”。
16.“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17.“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年6月收养,则填写“1990年6月”或“1990.6”。
18.“单位类型”:属职工的,根据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性质,据实勾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单位”四个选项之一。退休前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企业已转制、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未重组的,勾选“其他单位”。属无工作单位居民的,勾选“非从业”。
19.“单位名称”: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0.“退(离)休年月”:填写批准退(离)休的具体年月,应与退(离)休证登记年月一致。如2009年10月退休,则填写“2009年10月”或“2009.10”。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1.“退(离)休证编号”:指申请人退(离)休证登记具体号码。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2.“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23.“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或代领人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24.“本人意见”:仅对2014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符合奖励条件应享受而未享受奖励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对奖励方式选择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必须本人签字捺手印。申请对象死亡的,本栏空填。
25.居(村)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议填写“经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并经居(村)民议事会评议、公示无异议。”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由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6.“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经调查核实、公示等是否同意申报的具体意见,并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建议确认为奖励对象(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7.“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国有单位审批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主管机关的国有单位应报主管机关审批。
28.申请人死亡的,“备注”栏填写代领人的信息及公证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继承关系、公证处名称、公证书编号、公证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继承关系”:据实填写代领人与死亡申请人关系,代领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则填写“配偶”;代领人为申请人子女的则填写“子女”;否则填写“其他”,填写“其他”时需注明代领人与申请人具体关系。继承关系非配偶或子女的,需要填写代领的公证书编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规范名称、公证日期。
29.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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