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日期:2021-08-31 18:21:40  发布人:后勤处  浏览量:779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街道         村(居)、单位  姓名:

 

 

1、本人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

〉遗失证明》

4、其他(退休证、参保证等证明材料)

   5、公示表

 

湖南省长沙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照
片
申请表(国有单位)

_______(市、区) 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社区()_______(村)民小组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___  女孩___

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男孩___  女孩___

独生子女

证明类型

□独生子女证 □无子女证明

夫妻生育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血缘关系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夫妻收养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本人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奖励方式选择情况

单位类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央企 □省属 □市属 □县属)□其他单位□非从业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退()休年月

 

退(离)休证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

□湖南省社保局  □省外参保

    市社保局

      区(县)社保局

基本养老保险发放地

□湖南省社保局

    市社保局

     区(县)社保局

养老保险险种类别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机关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他

已享受奖励金额

大写:             小写:

奖励方式选择

□奖励金分月发放  □一次性奖励5000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人事盖)

国有单位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备注

                                                         

 

 

 

 

申请(代办)人签字:                    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吋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居(村)委会或国有单位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本人意见”栏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捺手印。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如实填写申请人情况。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乡、镇)(或国有单位)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地址,属其他奖励对象填写申请人户籍地址。

 2.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 “性别”:填写“男”或“女”。

 5. “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

6.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婚姻状况。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9.配偶信息栏,与本人信息栏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配偶信息栏项目全部空填。

10.“独生子女证明类型”: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的勾选“独生子女证”项,持有《无子女证明》的勾选“无子女证明”。

1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

12.“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妻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13.“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3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14.“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5.“存活状况”:根据子女是否存活,填写“存活”或“死亡”。

16.“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17.“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6月收养,则填写“19906月”或“1990.6”。

18.“单位类型”:属职工的,根据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性质,据实勾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单位”四个选项之一。退休前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企业已转制、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未重组的,勾选“其他单位”。属无工作单位居民的,勾选“非从业”。

19.“单位名称”: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0.“退(离)休年月”:填写批准退(离)休的具体年月,应与退(离)休证登记年月一致。如200910月退休,则填写“200910月”或“2009.10”。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1.“退(离)休证编号”:指申请人退(离)休证登记具体号码。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2.“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23.“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或代领人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24.“本人意见”:仅对201411日(不含本日)前符合奖励条件应享受而未享受奖励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对奖励方式选择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必须本人签字捺手印。申请对象死亡的,本栏空填。

25.居(村)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议填写“经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并经居(村)民议事会评议、公示无异议。”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由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6.“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经调查核实、公示等是否同意申报的具体意见,并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建议确认为奖励对象(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7.“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国有单位审批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主管机关的国有单位应报主管机关审批。

28.申请人死亡的,“备注”栏填写代领人的信息及公证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继承关系、公证处名称、公证书编号、公证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继承关系”:据实填写代领人与死亡申请人关系,代领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则填写“配偶”;代领人为申请人子女的则填写“子女”;否则填写“其他”,填写“其他”时需注明代领人与申请人具体关系。继承关系非配偶或子女的,需要填写代领的公证书编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规范名称、公证日期。

               29.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市城镇奖励对象表格.doc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街道         村(居)、单位  姓名:

 

 

1、本人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或《光荣证

〉遗失证明》

4、其他(退休证、参保证等证明材料)

   5、公示表

 

湖南省长沙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

照
片
申请表(国有单位)

_______(市、区) 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社区()_______(村)民小组

项目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婚姻变             动年月

本人信息

 

 

 

 

 

 

 

配偶信息

 

 

 

 

 

 

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

男孩___  女孩___

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

男孩___  女孩___

独生子女

证明类型

□独生子女证 □无子女证明

夫妻生育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血缘关系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夫妻收养            子女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收养年月

存活状况

死亡年月

 

 

 

 

 

 

 

 

 

 

 

 

本人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奖励方式选择情况

单位类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央企 □省属 □市属 □县属)□其他单位□非从业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退()休年月

 

退(离)休证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

□湖南省社保局  □省外参保

    市社保局

      区(县)社保局

基本养老保险发放地

□湖南省社保局

    市社保局

     区(县)社保局

养老保险险种类别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机关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他

已享受奖励金额

大写:             小写:

奖励方式选择

□奖励金分月发放  □一次性奖励5000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人事盖)

国有单位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

备注

                                                         

 

 

 

 

申请(代办)人签字:                    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本表表头地址和个人信息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在右上角照片区域粘贴申请人一吋免冠近照。申请人不能填写的,居(村)委会或国有单位可指定人员代为填写,但“本人意见”栏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捺手印。申请人死亡的,由代领人如实填写申请人情况。

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乡、镇)(或国有单位)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1.表头地址: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地址,属其他奖励对象填写申请人户籍地址。

 2.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姓名,要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一致。

 3. “公民身份号码”:填写18位公民身份号码,不得空填或不为18位。

 4. “性别”:填写“男”或“女”。

 5. “出生年月”:填写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具体年月。

6.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或“非农业”。

 7.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婚”、“初婚”、“再婚”、“丧偶”、“离婚”五种情况之一。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婚姻状况。

 8.“婚姻变动年月”:填写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申请人死亡的,填写死亡前最近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

9.配偶信息栏,与本人信息栏的填写相同。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配偶信息栏项目全部空填。

10.“独生子女证明类型”: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的勾选“独生子女证”项,持有《无子女证明》的勾选“无子女证明”。

1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总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一律填“0”。

12.“夫妻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妻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13.“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血缘关系”、“存活状况”、“死亡年月”信息。如生育子女数量超过3个的,一般只填写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生育子女存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生育子女情况,未填写的生育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本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栏所有项目空填。

14.“血缘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15.“存活状况”:根据子女是否存活,填写“存活”或“死亡”。

16.“夫妻收养子女情况”:指该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情况。按收养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逐行填写每个收养子女的信息。如收养子女数量超过2个的,一般只填写收养第一个和最后一个子女,如现有存活子女有收养的,要优先填写存活的收养子女情况,未填写的收养子女情况在备注栏中说明。

 17.“收养年月”:填写收养子女的具体年月。如19906月收养,则填写“19906月”或“1990.6”。

18.“单位类型”:属职工的,根据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性质,据实勾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单位”四个选项之一。退休前原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退休后企业已转制、改制、破产重组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未重组的,勾选“其他单位”。属无工作单位居民的,勾选“非从业”。

19.“单位名称”:填写退(离)休时工作单位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0.“退(离)休年月”:填写批准退(离)休的具体年月,应与退(离)休证登记年月一致。如200910月退休,则填写“200910月”或“2009.10”。单位类型为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1.“退(离)休证编号”:指申请人退(离)休证登记具体号码。非从业的,本项空填。

22.“家庭地址”:填写详细家庭住址。居住在城镇的,填写县、乡两级名称以及居住社区、楼盘和户号;居住在农村的,填写县、乡、村三级名称以及门牌号。

23.“联系电话”:据实填写能联系到申请人或代领人电话号码,没有的填“无”。

24.“本人意见”:仅对201411日(不含本日)前符合奖励条件应享受而未享受奖励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对奖励方式选择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必须本人签字捺手印。申请对象死亡的,本栏空填。

25.居(村)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议填写“经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并经居(村)民议事会评议、公示无异议。”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国有单位计生(人事)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由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6.“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经调查核实、公示等是否同意申报的具体意见,并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本栏填写“公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建议确认为奖励对象(见国有单位申报表)。

27.“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国有单位审批意见”: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国有单位奖励对象的,填写是否同意奖励等具体意见以及确定奖励金额,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主管机关的国有单位应报主管机关审批。

28.申请人死亡的,“备注”栏填写代领人的信息及公证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继承关系、公证处名称、公证书编号、公证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继承关系”:据实填写代领人与死亡申请人关系,代领人为申请人配偶的则填写“配偶”;代领人为申请人子女的则填写“子女”;否则填写“其他”,填写“其他”时需注明代领人与申请人具体关系。继承关系非配偶或子女的,需要填写代领的公证书编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规范名称、公证日期。

               29.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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