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2020.8.30)
日期:2020-08-31 00:00:00  发布人:后勤处  浏览量:809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利益,规范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招投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自行组织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物资仪器设备和服务采购等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1.基建(修缮)工程是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绿化工程等,并包括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与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

2.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是指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图书资料、办公设备及家具、医疗设备及药品、交通工具等大宗商品的采购。

3.服务采购是指除基建(修缮)工程、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餐饮、会议、培训、消防、办公耗材、网络租赁与维护等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每年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凡使用学院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从事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项目,基建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造价在l0万元以上;物资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类服务以及其他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上,均须按本办法的招标程序执行。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执行部门要根据招标类别,通过各相应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申请招标工作,并接受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每项招标必须有三家(含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须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置的,项目执行部门须向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招标金额在规定范围以下的项目,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采取议标的方式。议标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招标立项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招标项目负责部门选择有投标资质的单位(不超过三家),通过谈判和商议来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工作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和修改学院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2.领导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依法遵章开展招投标工作和监督工作。

3.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校重要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文件。

4.负责审定评标小组成员。

5.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各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和监督工作。分管相应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其中:

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物资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教科处。

服务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招投标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制定归口范围内各项目的招标管理细则,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组织归口范围内的招投标事项,包括招标申请、标书发放、开标、评标等工作。

3.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的报批。

4.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5.接受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的监督,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严格监督招投标全过程的相关活动,包括招标工作程序、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招标项目合同的会审和变更、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2.依照规定程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3.在招投标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4.监督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标底、串通投标等违法乱纪现象。

5.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认真调查群众反映强烈的招投标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查办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招投标归口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立项申请,拟定招标方案后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2.招标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项目相关执行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监督办公室登记备案。

3.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接收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密封标书。

5.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评标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

6.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召集评标小组成员、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员、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开标。

7.评标小组评标,提出中标单位的初步建议,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

9.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过校园网或其他方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的质疑或投诉由招投标监督办公室受理。

10.在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招标项目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核发:0 点击数:809 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