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公房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房产权归学院所有,住户只有租赁使用权,为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学院后勤处负责公房的分配、管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 公房的租赁
第四条 公房的范围
1.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2.学院制度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
3.其它原因学校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公房的租赁对象
1.职工中的无房户(指夫妇双方均未购买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下同)。
2.学院新进教职工,暂无处居住者。
3.学院引进的各类人才根据协议应由学院提供住房者。
4.其他经学院同意的临时暂住人员。
第六条 公房的租赁程序及租金的缴纳
1.申请入住公房人员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交后勤处。
2.后勤处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
3.经批准后,入住人到后勤处办理其他入住手续。
4.职工租赁公房的租金由后勤处计算核定后,报财务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
三 公房的管理
第七条 公房的使用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公房:
(1)购买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住房者。
(2)配偶方购买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住房者。
(3)擅自改变公房用途,将公房用作商用或擅自出租者(以学院调查及群众举报为准)。
(4)调离学校。
(5)辞职、自动离职。
(6)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7)自费出国(境)留学。
(8)领取公房钥匙三个月内不居住且未说明正当理由者(以学院调查或群众举报为准)。
(9)其它学校认定应退出住房的情况。
2.经学院批准入住公房的职工,如自行对房屋进行装修,其装修费用自行负责,并需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3.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4.退房时,原住户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经后勤处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交清各类费用后方能退房。未打扫卫生者,扣款50元。 退房时,原住户和后勤处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将已搬空住房交后勤处。
5.无论何种原因职工退还公房时,均应保证住房中各类设施无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不得向学院和新入住职工索取装修补偿费等。
第八条 调整住房后退交原公房的期限
1.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等其他原因应于办清各项手续前退还公房。
2.按本管理办法要求退房的住户在规定时间内逾期未交还公房,学院将按原租金标准的5到10倍收取原住房租金,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扣除。同时可将该住房视作无人居住,学院有权安置其他职工入住。
第九条 关于公房非本人居住的处理
1.公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居住,因特殊情况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将公房转与承租人亲属或其他人居住者,视作将公房出租,应立即将公房退还学校。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原租金的5到10倍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并停售水、电,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将公房出租他人者,应立即退还公房,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房租直至退还为止,并停售水、电,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擅自改变公房用途,将公房用作商业铺面或从事经营者,应立即退还公房,若未退还,从发现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并停售水、电,直至退还为止,同时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学校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公房的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以下处理:
(1)凡公房居住人员明确表示该房屋系从承租人处租赁,或经群众举报及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承租人擅自出租公房者,视作将公房出租他人。
(2)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非承租人本人居住,按承租人将该公房转为他人居住处理。
(3)凡半年内三次上门调查均无人者,视作承租人未居住该房,学校有权直接收回该公房。
第十条 关于职工去世后公房的管理
1. 承租人配偶为外单位职工或无业人员,承租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居住,在居住期内按照原租金交纳房租。
2.承租人夫妻双方先后去世,其住房由学校无条件收回,任何亲属无权使(占)用。拒不退还者,学院将停售水、电,并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同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收回住房的权力。
第十一条 关于职工离异后公房的管理
居住公房的夫妇离异后,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居住,学校不再另行安排另一方住房,由夫妇双方自行解决。若离异夫妇双方均为学院职工,视学院房源情况,可安排另一方入住他房。若双方均调离学院或均成为非本院职工,则应无条件退还公房。
第十二条 关于强占住房的处理
凡未经学院同意,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视作强占住房处理:
1.未办理住房租赁手续者。
2.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类应退还公房者。
3.阻止有正当手续的承租人入住的行为视为强占住房。
以上各种情况,从学院书面通知搬迁之日起,按原租金标准的5到10倍收取租金,由学院财务在工资收入中扣除,并停售水、电,直至搬出为止。同时学院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强占的住房进行强制搬迁,所有损失由强占者负责,且学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住房。
第十三条 各类公房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公房承租人在租住期间,房屋内(含阳台)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均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由学院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医务室工作制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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