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2014.6.11)
日期:2014-05-29 09:45:51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800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统筹资金管理。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和劳社[2009]72号文件,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院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门诊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31日前拨付我院包干使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不够由学院财政补贴,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  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为长沙通信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所有参保学生实行医务室首诊制,在医务室治疗患者直接交纳所发生费用的30%,如因医务室的技术、设备等原因不能明确诊断,经医务室医生开具转诊单,同意到上级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持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病历本、费用明细来医务室审核同意后到相关部门,报销所花费用的70%。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报销范围。所有参保学生全年普通门诊限额报销200元,报完为止。

第三条  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人员自付50%

第四条  意外伤害所发生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50%,参保人员自付50%

第五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伤病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1.非急诊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就诊的。

2.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

3.交通、医疗事故。

4.工伤

5.各类体检、预防用药免疫接种等服务类项目

6.不属于长沙市城镇医疗保险治疗项目支付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在医务室就医的大学生,须出示学生证和身份证。学生看病,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签字认可,避免冒用他人签字报销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统筹资金用于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凭学生证、医保卡到校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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